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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胡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胡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xx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60000元;分别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某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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