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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路焱,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路焱,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2007年冬天,与被告经人介绍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不顾家庭,整天泡在网吧,经多次劝说,没有悔改,凡而经常把原告锁在门外不让回家。2009年春天,女儿出生,被告对原告和生女不闻不问。综上,与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生女刘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万元;3、原告的陪嫁物品沙发一套、茶几一个、海尔29寸电视一台,由原告带走(庭审时又增加了八条被子);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辩称,与原告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坚持带走陪送物品,其就应返还彩礼款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并于2008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09农历年2月4日生一女刘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常因家庭经济拮据吵嘴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典礼时,原告娘家陪送物品有:八条被子(包括小孩做满月时的两条被子)、沙发一套、茶几一个、29寸海尔电视机一台;被告经她人手给原告彩礼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家庭,然而双方却常因经济拮据生气吵闹,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应准予;考虑到生女刘某年龄尚小及现生活状况,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陪送物品由原告带走。被告辩称原告应返还彩礼款x元的主张,因未能提供索要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生女刘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原告生女抚养费x元;

三、许原告带走被子八条、茶几一个、沙发一套、29寸海尔电视机一台;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辩请求。

上述(二)、(三)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某桥

审判员邓峰

审判员李晓飞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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