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桃江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丁安邦,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
原审被告贺某。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住所地:桃江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高某,该支公司经理。
上诉人益阳市X路管理局与被上诉人易某,原审被告贺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益阳市X路管理局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益阳市X路管理局于2011年12月5日以与被上诉人易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益阳市X路管理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益阳市X路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上诉人益阳市X路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和平
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夏羚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