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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姬某。

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姬某的陕x号出租车予以扣押,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姬某的陕x号出租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某耿

审判员詹向军

审判员杜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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