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
被告张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诉称,2006年8月21日,被告因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调解,同意偿还。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06年8月21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谢某借款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并出具欠条1支。后原告谢某催要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某于2011年12月10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000元;
二、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