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执字第X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晓林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