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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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48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贺某升、贺某某,隆回县金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XX

委托代理人肖章,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4月相识,在相识后两天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加上闪电结婚,婚后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很少在一起生活,即使在一起共同生活,不是吵架就是打架。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于2006年1月因吵架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相识后来往时间较长,彼此间相互了解,相亲相爱,在此基础上,原、被告登记结婚,并非原告诉状中所称相识二天后闪电结婚。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从未吵架、骂架。2004年至2009年,原、被告同在广东打工,在一起租房共同生活,夫妻恩爱,和睦相处。2010年至2011年,被告在广东打工,原告在长沙打工,原、被告相互往来,原告也经常来广东看望被告,被告也经常去长沙看望原告,夫妻间也经常同居生活,并非于2006年因吵架分居至今。今年正月,原告还到被告家里,并与被告一起去隆回玩,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深厚。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以维护法制的尊严和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媒人尧满连介绍相识订婚。2004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1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打架,从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有小孩,没有置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产生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结婚时也没有置办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龙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陈XX自愿一次性支付被告龙XX经济补偿款3000元(此款已当庭兑现);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双方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肖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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