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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代理审判员唐逊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刘某担任记录,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2月22日,被告王某欠原告李某

7912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未对利息及还款期限作出约定。因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1、被告王某尚欠原告李某79120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对该事实法院予以确认;2、被告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还款且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未超法定诉讼时效,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791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遂判决:一、由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7912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王某不服,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借贷的事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并非借条,并且,上诉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作开办氧化锌厂,双方进行结算的凭据,因此,本案应为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上诉人出具欠条的时间是2007年2月22日,直到2011年9月22日,被上诉人才向法院起诉,其间时间长达四年半之久,明显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李某答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案性质是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借被上诉人791200元,并于2007年2月22日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王某对借款时间、借款数额等事实予以了确认,上诉人称本案是合伙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一、本案法律关系是否为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就王某欠李某791200元,并由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条的事实,均予以认可。至于该欠款是由李某直接将钱借给王某,还是王某与李某结算后应给付李某791200元而没有给付转为借款,均不影响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这一法律事实。所以,上诉人王某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借贷事实,本案是合伙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本案欠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有权随时要求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本案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上诉人称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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