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某全,焦作市X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X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人刘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素平,河南某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姬某与被上诉人焦作市X区城市管理局搁置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姬某不服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全,被上诉人焦作市X区城市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李素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路林
审判员范炳鑫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