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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山东恒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恒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申请人山东恒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为(略),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人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丰沃达医药物流(湖南)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19日,到期日期为2012年2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恒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甲

代理审判员陈璐

人民陪审员刘志敏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贺妞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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