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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朱某、邓某、张某乙、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50岁。

委托代理人钱志文,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男,41岁。

被告邓某,男,64岁。

被告张某乙,男,59岁。

被告李某,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朱某、邓某、张某乙、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7元,减半交纳1958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胡立勇

审判员王小平

审判员陈毅敏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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