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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某诉黄某买卖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扶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扶某平,(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文书,申请执行并领取执行款项。)

被告黄某(曾用名黄X),男,1978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某诉被告黄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扶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扶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扶某承担。

审判员郭罡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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