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系原告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左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舒XX与被告左XX、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舒XX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舒XX诉称;被告左XX之夫、被告左某之父吴某贵生前借原告舒XX现金95471.6元一直未还,吴某贵于2010年12月6日去世后,留有房屋等遗产,现正拆迁,国家补偿了相应资金,原告找两被告催讨时,两被告拒不承担偿还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还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左XX、左某辩称:吴某贵生前开办建筑公司欠账较多,去世时并没有留下什么遗产,现拆迁的房屋是两被告赖以生存的唯一财产,确实无力偿还债务,请求法院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左XX之夫,被告左某之父吴某贵生前开办建筑公司时,借原告舒XX现金95471.6元,吴某贵去世前,原告曾多次找吴某讨,吴某因经济困难未能还款,吴某贵2010年12月6月去世后,吴某贵原居住房屋拆迁,国家补偿了部分资金。原告找两被告举债时,两被告以困难为由拒不承担偿还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左XX、左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舒XX借款30000元,共余债权原告舒XX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2187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被告左XX、左某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青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