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被告广州辉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街X村“田尾”(土名)编号C21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广州辉创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孟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