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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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2012年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许XX驾驶一辆无牌农用三轮车在安次区X乡X路上与一辆无牌轿车发生刮蹭事故,公安交警在处置交通事故中发现许XX涉嫌酒后驾驶,随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廊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6.5mg/100ml,确认为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XX的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查获经过说明,被告人许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XX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磊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艳霞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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