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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汉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谢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天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于2005年11月17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的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谢某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同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且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吴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告谢某自愿支付被告吴某经济补偿金8000元(已当庭给付);

三、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争议;

四、原告谢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谢某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杜天鹏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某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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