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57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了尉氏县X村朱XX家的建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张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安全防范措施不健全,导致被害人陈XX在施工时从建筑架上掉下来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陈XX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XX、朱一X、朱二X、朱三X、王XX、朱四X、宁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尉氏县X乡规划建设局的证明,法医鉴定书,协议书及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建筑资质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安全生产条件不健全,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杜俊豪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