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唐钦(一般代理),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XXX。
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唐钦、被告刘国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3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黄XX(X年X月X日生)。原告与被告曾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请至法院,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XX由被告抚养。被告也感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黄XX(X年X月X日生)由被告黄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三、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原告已预缴)。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颖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