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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龚某甲与被执行人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龚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石峰头居委会石峰头一村X栋X号。

被执行人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户籍坐在地:株洲市X区石峰头居委会石峰头一村X栋X号。

申请执行人龚某甲与被执行人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的(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2年02月21日,因被执行人龚某乙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2)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龚某甲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龚某甲申请执行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龙政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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