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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47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家稻田里请收割机收水稻时,被告人刘某某见收割机作业员钱xx的迷彩服上衣放在其收稻的编织袋旁边,趁无人之机,将钱xx的上衣放进其编织袋里,并从钱xx放在衣服内口袋里钱包里抽出现金1600元偷走。钱xx等人发现后,从刘某某的钱袋里当场搜出被盗现金1600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举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家稻田里请收割机收水稻时,被告人刘某某见收割机作业员钱xx的迷彩服上衣放在其收稻的编织袋旁边,趁无人之机,将钱xx的上衣放进其编织袋里,并从钱xx放在衣服内口袋里钱包里抽出现金1600元偷走。钱xx等人发现后,从刘某某的钱袋里当场搜出被盗现金1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看到有个作业员的衣服放在稻田边的老坟地边,旁边没有人,我便偷偷将那人的迷彩服装进我带来的编织袋中,我摸迷彩服口袋中有厚厚的钱,我就抽出一部分,没敢拿完,装进自己的钱袋里。过一会儿,那人找钱时,问到我,我说我没拿,大家就说把身上的钱都掏出来数,我把钱袋掏出来,人家问我有多少钱,我不知道,说不出来,然后他们就当面数一数,是1600元钱,我才承认拿了人家钱了。

2、被害人钱XX陈述:今天下午三点左右,我和张一X、张二X一块开收割机收稻,和那个女的(指刘某某)谈好了收割她家的稻,价格是280元,田埂挡路,我就去挖田埂,就把我穿的上衣迷彩服脱掉放在田边,大约二十分钟左右,我把田埂挖好,我就去找我的衣服穿,发现我的衣服不见了,我就问那个女的,那个女的说她没看见,我就慌了,因为里面有2000元现金和我的一部手机,还有两张卡,我赶紧跑到住的地方找,没找到,就又跑回来了,我就问张一X,张说你看那个口袋里有没有,我就去翻了那只口袋,发现我的衣服在里面,拿出来以后,我发现钱包里的2000元还剩400元,卡、手机都在,我就跟张一X说我的钱被偷走了1600元。我当时就要打电话报警,张一X说问一下是谁拿的,找到了就算了,不要把事情弄大了,这时就发现那个女的(指刘某某)手里拿个袋子要走,张一X发现不对,他就让谁也不准离开这里,然后我就报警了。张一X就让那个妇女的把钱拿出来,还给我们算了,派出所来了,事情就大了,女的说钱包里的钱是她的,张一X就问女的钱包里装有多少钱,女的回答不上来,她就打开袋子,里面还有一个小袋子装着钱包。钱包打开以后,她自己数了一下,是1600元,然后张一X就说不用再说了,把钱给我们。她就说这是1500元。这时她们老队长过来了,把钱数了一下,刚好是1600元。

3、证人张一X证言同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

4、证人张二X证言同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

5、证人谈一X证言证实钱XX钱包的钱丢了1600元,后来在刘某某的钱包里找到了1600元。

6、证人谈二X证言:我和我妻子刘某某在我家田里割稻,来了一辆收割机,我就让收割机帮俺家稻也割了。割完小田时,一个姓钱的师傅说他的钱丢了,我就问他放在那里,他说放在穿的迷彩服褂子里,迷彩服被我妻子装在我家带来的编织袋里,衣服还在,钱包里放的2000元钱少了1600元,我就问刘某某,刘某某说她没有拿,我就让刘某某把她口袋里的钱掏出来。刘某某从口袋里拿出一个钱包,里面有一沓钱,在场的人把它拿过来一数,正好是1600元,我问刘某某是怎么回事,刘某某说她看见那个收割机作业员脱了衣服放在我家的编织袋边,一摸衣服里又有钱,就抽出一部分放在自己钱包里,自己也不知道拿了人家多少钱。

7、扣押物品清单。

8、发还物品清单。

9、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该案赃款当场追退,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艳

人民陪审员段术林

人民陪审员彭福兴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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