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古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2年02月10日,因被执行人周某、吴某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2)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古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古某申请执行周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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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健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