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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街居委会。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街居委会。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范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XX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范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2000年5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陈卓凡。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亲友虽多次做和好工作无效,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居住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陈XX辩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因而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抚养可与原告协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5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陈卓凡。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亲友虽多次做和好工作无效。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XX与被告陈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陈卓凡随被告居住生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有探视陈卓凡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大志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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