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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诉上海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告上海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

原告汤某诉被告上海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⑷噶馨硎溃ㄒ煞泶罄猩迸翟s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及其委托代理徐某、被告上海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诉称,原告原系被告单位员工。2006年4月3日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原告并不知情,仍为被告进行催讨货款、售后服务等工作,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2008年7月7日原告提起仲裁,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仲裁委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裁决被告为原告办理2006年4月3日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收到上述仲裁裁决。2010年6月17日,原告再次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延误退工损失,但仲裁委却认为原告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仲裁决定起诉来院,要求判决被告按同期失业保险金某标准支付原告2006年4月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延误退工损失。

被告上海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于2006年4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也已给原告办理了退工手续,所有材料都已退到街道。另外,原告应当在2006年4月退工后就立即到公司来拿退工单,但原告之后找过被告,却从未提起退工单的事情,该损失系原告的原因所致,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2004年1月1日的招工登记备案手续,被告于2006年4月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为原告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另查明,原告的社保缴费年限已满十年。

2008年7月7日原告提起仲裁,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日期为2008年7月7日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2009年9月1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被告为原告办理退工日期为2006年4月3日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收到上述裁决书。2010年6月17日,原告再次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4月3日至退工手续办完之日的经济损失,仲裁委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仲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于2006年4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之后未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现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应承担相应的延误退工损失。原告要求以失业保险金某金某为标准计算延误退工损失并无不当,但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某领取不得超过两年,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两年的退工延误损失共计人民币14,25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某延误退工损失共计14,256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上海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

书记员张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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