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
被告朱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2010年8月10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女姜某(X年X月X日生)随被告共同生活,现要求变更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12月起,原告姜某与被告朱某所生之女姜某随原告姜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