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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史某,男,现年22岁。

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案件受理费607元、本案执行费50元。判决生效后,本案案件款607元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江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军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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