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桂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郭相X,男,194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被告郭名X,男,197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郭相X诉被告郭名X民间借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Ny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3月27日向我借款1826元,有欠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我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因为还款能力而未能及时归还给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名X偿还原告郭相X借款1826元,十天之内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名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Ny宏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雷红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