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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相X郭名X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桂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郭相X,男,194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被告郭名X,男,197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郭相X诉被告郭名X民间借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Ny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3月27日向我借款1826元,有欠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我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因为还款能力而未能及时归还给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名X偿还原告郭相X借款1826元,十天之内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名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Ny宏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雷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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