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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XX与被告XX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史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巷X号。

被告XX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通程国际大酒店X楼。

负责人史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X与被告XX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XX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史XX负担。

审判员刘红先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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