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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与被告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被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胡XX与被告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胡XX诉称:2008年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安装门窗,与原告胡XX商定,由原告购买工地上门窗材料并请人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10年6月20日经结算被告高XX尚欠原告胡XX材料及工资款共计70000元。结算后,被告于2011年1月27日支付20000元后拒绝支付剩余5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高XX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因被告经济困难,想就还款时间与原告协商。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高XX因承建工程需要安装门窗,与原告胡XX商定,由原告购买工地上门窗材料并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及工资款,2010年6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高XX尚欠原告胡XX材料及工资款共计70000元。结算后,被告于2011年1月27日支付20000元,剩余货款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XX尚欠原告胡XX货款50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红先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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