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广绘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九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美,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湘潭市机械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湘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凌跃进,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广绘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湘潭市机械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广绘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郭振美,被上诉人湘潭市机械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凌跃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湘潭市轴承厂破产一案遗留的债权债务纠纷。湘潭市轴承厂破产一案已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虽然该破产案件程序现已终结,但本案涉及到湘潭市轴承厂的债权债务,是和债务人湘潭市轴承厂有关的民事诉讼。应当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判决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审判长周某中
审判员刘某妮
审判员徐笑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