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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XX与被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正新,常德市X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金XX与被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金XX诉称:2002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河m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河m信用社将位于常德市结核病医院319国道旁北侧宽12米、深24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51000元,河m信用社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积极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户手续,故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户手续。

被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辩称:原告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转户手续是因原告没有积极与被告联系造成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13日,原告金XX与被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享有的原常德市结核病院319国道旁北侧宽12米,深24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51000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负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转让款,但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户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协助原告金XX办理原常德市结核病院319国道旁北侧宽12米、深24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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