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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X与被告陈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

被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邓XX与被告陈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XX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邓XX诉称,原告于2011年4月17日将私房以27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陈X,房产移交时被告陈X尚欠房款13000元,被告给原告办理欠款手续,并承诺于2011年年底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久拖不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付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X辩称,房屋买卖的情况是属实的,但原告买房以后,并没有积极协助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房屋漏水,所以被告才拖欠房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7日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将私房以27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陈X,房屋移交时,被告尚欠房款13000元,被告给原告办理了欠款手续,并承诺2011年年底付清。到期后,被告以原告所售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房款13000元,故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X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邓XX房款8000元,余款5000元原告邓XX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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