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被告袁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王XX、袁XX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X与两被告已经和解,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