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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xx等诉李xx等交赔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aaa,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

原告bbb,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

原告ccc,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ddd,xxx律师。

被告eee,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

委托代理人fff,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

被告ggg,住所地上海市xxx。

负责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hhh,xxx律师。

本院于201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aaa、bbb、ccc诉被告eee、ggg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卫星独任审理。原告诉称,三原告系死者陈美的法定继承人。2010年6月6日,被告eee驾驶沪Gx轿车沿陈海公路东向西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陈海公路里程碑4公里附近处,遇陈美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线步行横过陈海公路东西向机动车道过程中,双方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陈美跌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0年7月14日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证明,以存在公安机关无法查证的事实为由,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人民币703.9元、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3000元、尸检费1500元、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对上述款项由被告ggg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余款由被告eee赔偿,同时扣除eee已付的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ggg于2010年10月10日之前赔付原告aaa、bbb、ccc医疗费55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死亡赔偿金x元,共计人民币x元;

二、被告eee于2010年10月10日之前赔偿原告aaa、bbb、ccc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尸检费等共计人民币x.5元,扣除被告eee已付人民币x元,被告eee还应赔偿原告人民币x.5元;

三、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9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5元,由被告eee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施卫星

书记员李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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