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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张某乙、张某乙赡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农民,住(略)。系张某甲长子。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农民,住(略)。系张某甲次子。

本院在执行张某甲诉张某乙、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乙已自动履行2011年度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标的款交本院转付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田某人民法院(2009)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飞

审判员乐荣明

代理审判员郑红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邓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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