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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肖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肖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唐某负担。

审判员肖某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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