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2月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29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义马市X区北2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15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鉴定结论:陈某血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被告人、被害人年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陈某敏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梅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