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告冯某某,男,约26岁,汉族,农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府谷县人民法院老高川人民法庭代理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0日19时,原告在磅房上班期间,被告给厂里送水后要求原告为其开水票,原告知被告只送过一次水,且已经在别的磅房开过水票,就拒绝二次开票,之后被告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颅脑损伤、颜面局部皮肤裂伤等,原告先后在府谷县医院、东胜、西安进行治疗。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殴打原告致伤,被告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元。
被告冯某某辩称: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合,其并不是故意殴打原告,是被告过错在前,他对该起事故也应承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冯某某自愿于2011年2月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郝鹏举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