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卢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湘潭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某华参加评议,书记员周某担任记录,于2012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赵某与被上诉人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于2012年6月19日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卢某34700元赔偿款;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上诉人卢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为285元,由上诉人刘某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无异议;
四、双方自愿将此和解协议提交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卫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