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男,37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乙,男,62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女,55岁。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某、罗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75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71岁。
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叶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张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叶某又以与被上诉人蔡某、张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某甲、韩某乙、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叶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某甲、韩某乙、叶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助理审判员卜玉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