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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韩某乙、叶某与蔡某、张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男,37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乙,男,62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女,55岁。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某、罗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75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71岁。

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叶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张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叶某又以与被上诉人蔡某、张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某甲、韩某乙、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叶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某甲、韩某乙、叶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助理审判员卜玉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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