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桓仁满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主任,住(略)。
申诉人(一审被告):于某(邹某妻子),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业,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业,住(略)-9。
申诉人邹某、于某因与被申诉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本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辽检民抗(2012)第X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本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