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0日上午,安阳县烟草专卖局吴××等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牛某家开的小卖铺进行检查时,被告人牛某以暴力阻碍吴××等执法人员执法,并用菜刀将吴××的右手手背划伤。经安阳县法医学人体鉴定,吴××的伤属轻微伤。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受害人吴××陈述、证人王永×、王御×、杨××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暴力方法阻碍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秦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