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辩护人乔某,上海市江华(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沪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朱枫公路和尚泾桥南堍处,因操作不当,撞击路边隔离墩,造成车上乘客何心洋、张士宝死亡,另一乘客汪某某重伤及车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是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三名被害人家属分别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心洋、张士宝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马j灯、张曙辉、许斌、杨国传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鉴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向三被害人的家属作出了经济赔偿,据此,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审判长汪某珍

审判员马某慈

代理审判员朱正义

书记员张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