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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银某与被执行人叶XX、张XX、XX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银某,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

法定代表人宋XX。

被执行人叶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X巷。

被执行人张XX,女。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XX银某与被执行人叶XX、张XX、XX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某处于200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5)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x元。申请人西安市商业银某未来支行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XX银某于2011年11月21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公某处(2005)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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