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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第三人民医院与李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县第三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副院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赞琦,河南裕禄(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兰考县第三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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