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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胡永南,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超,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飞,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谢某

人民陪审员朱永康

人民陪审员胡军辉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舒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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