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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刘某金融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系王某之妻,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刘某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强独任审判,由代理书记员黄燕璋担任记录,并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王某、刘某共欠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本金20000元,以及2012年3月31日后的利息,由被告王某、刘某在2012年5月19日前还款20000元,余款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如被告王某、刘某未按前述协议履行,则被告王某、刘某仍应按信用社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000元的2012年3月31日后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某、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国强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燕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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