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被告:王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其损伤尚需继续治疗为由,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丁秋萍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