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周某乙爷爷。
委托代理人张双利,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申请人周某乙申请宣告李小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周某乙与被申请人李小芳系母子关系。2007年9月13日申请人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2007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李小芳将出生不到四个月的申请人丢在家里,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小芳失踪。
经查,李小芳,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原户籍安阳市X村一区X号,系申请人周某乙的母亲。李小芳于2006年11月14日按照农村风俗和申请人之父周某坡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居住在(略)。2007年9月13日申请人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10月10日李小芳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2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小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小芳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乙的母亲李小芳于2007年10月10日离家出走的事实有鲁山县X村委会的证明、鲁山县公安局张良派出所调查证明和安阳市X村村委会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证言佐证,同时经本院调查询问,其离家出走已有四年有余,且经本院公告寻找到期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小芳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贡恩法
二О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