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女
委托代人倪某,上海市普陀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被继承人吴某某(2008年10月3日去世)与原告是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吴某,即本案被告,上海市X路X村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吴某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分割。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吴某某名下上海市X路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沈某所有;
二、被告吴某放弃被继承人吴某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村X号X室房屋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