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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诉何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施某,女

被告何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施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被告处的两门衣橱一个归原告施某所有,该橱自离婚后两个月内搬走;

三、原告施某户籍迁出上海市X村X号X室的同时,由被告何某给付原告施某住房补贴费人民币x元及彩电折抵800元;

四、离婚后,原、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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